1 总则


1.0.1 为保障城市安全,科学设计室外排水工程,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防治城市内涝灾害和水污染,改善和保护环境,促进资源利用,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镇、工业区和居住区的永久性室外排水工程设计。
1.0.3 排水工程设计应以经批准的城镇总体规划、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为主要依据,从全局出发,综合考虑规划年限、工程规模、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正确处理近期与远期、集中与分散、排放与利用的关系,通过全面论证,做到安全可靠、保护环境、节约土地、经济合理、技术先进且适合当地实际情况。
1.0.4 排水工程设计应与水资源、城镇给水、水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城市防洪、交通、绿地系统、河湖水系等专项规划和设计相协调。根据城镇规划蓝线和水面率的要求,应充分利用自然蓄水排水设施,并应根据用地性质规定不同地区的高程布置,满足不同地区的排水要求。
1.0.5 排水工程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包括雨水的安全排放、资源利用和污染控制,污水和再生水的处理,污泥的处理和处置;
    2 与邻近区域内的雨水系统和污水系统相协调;
    3 可适当改造原有排水工程设施,充分发挥其工程效能。
1.0.6 排水工程的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科研和生产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1.0.7 排水工程的设备应实现机械化、自动化,逐步实现智能化。
1.0.8 排水工程的设计除应按本标准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2 本条规定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关于工业区的排水工程是指工业区内的排水管渠、泵站,工业企业的工业废水应经处理达到纳管标准或排放标准后排放。
    关于镇(乡)村和临时性排水工程,由于集镇和村庄排水的条件和要求具有和城镇不同的特点,而临时性排水工程的标准和要求的安全性要比永久性工程低,故不适用本标准。
1.0.3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修正。根据第三条的规定,本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都应符合规划要求。根据第十七条的规定,排水、防洪等重大基础设施的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内容。近年来,随着极端气候的增加,城市防灾能力的要求日趋严峻。在新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7条规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地理、气候特征,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易发生内涝的城市、镇,还应当编制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并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于意见》(国发[2016]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住建部于2016年3月发布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规[2016]50号),以指导各地做好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根据这些新的政策文件,室外排水工程的建设应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和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开展。
1.0.4 排水工程中的雨水系统包括源头减排工程、排水管渠工程和排涝除险工程,是保障城镇安全运行和资源利用的重要基础设施。在降雨频繁、河网密集或易受内涝灾害的地区,雨水系统设施尤为重要。雨水系统应和城市防洪、交通、绿地系统、河湖水系等专项规划相协调,并应和城市平面和竖向规划相协调。
    河道、湖泊、湿地、沟塘等城市自然蓄排水设施是城市内涝防治的重要载体,在城镇平面规划中有明确的规划蓝线和水面率要求,应满足规划中的相关控制指标,根据城市自然蓄排水设施数量、规划蓝线保护和水面率的控制指标要求,合理确定雨水系统设施的建设方案。雨水系统设计中应考虑对河湖水系等城市现状受纳水体的保护和利用。
    雨水系统设施的设计,应充分考虑城市竖向规划中的相关指标要求,根据不同地区的排水优先等级确定雨水系统设施和周边地区的高程差;从竖向规划角度考虑内涝防治要求,根据竖向规划要求确定高程差,而不能仅仅根据单项工程的经济性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排水工程中的污水系统包括污水收集、输送、处理、再生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是水环境、水生态保护的重要基础设施,实现污水再生利用、回收污泥中的能源和资源。污水系统应与水资源、城镇给水、水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环境卫生、交通等专项规划相协调。
1.0.5 本条是关于排水工程设计的相关规定。
    1 雨水的安全排放、资源利用和污染控制是海绵城市建设中的重要内容和要求。根据国内外经验,污水和污泥可作为资源,应考虑综合利用,但在考虑综合利用和处置污水污泥时,首先应对其卫生安全性、技术可靠性和经济合理性等情况进行全面论证和评价。
    2 与邻近区域内的雨水、污水和再生水系统相协调包括:
    一个区域的排水工程可能影响邻近区域,特别是影响下游区域的环境质量,故在确定该区域的处理水平和处置方案时,必须在较大区域范围内综合考虑。
    根据排水工程专业规划,有几个区域同时或几乎同时建设时,应综合考虑雨水和污水再生利用的需求、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的规模效应、施工周期等因素,确定处理和处置设施集中或分散的布置。
    3 在扩建和改建排水工程时,原有排水工程设施是否保留应通过调查做出决定。
1.0.6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新技术还会不断涌现。凡是在国内普遍推广、行之有效和有完整可靠科学数据的新技术,都应积极纳入,标准不应阻碍或抑制新技术的发展,为此,积极鼓励采用经过鉴定、节地节能和经济高效的新技术。
1.0.7 由于排水工程操作人员劳动强度较大,同时,有些构筑物,如污水泵站的格栅井、污泥脱水机房和污泥厌氧消化池等会产生硫化氢、污泥气等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气体,为保障操作人员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规定排水工程宜采用机械化和自动化设备,对操作繁重、影响安全和危害健康的,应采用机械化和自动化设备。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管理要求的提高,可逐步采用智能化的技术和设备,来代替人工进行操作和管理,实现“少人化、无人化”的目标。
1.0.8 城镇污水厂尾水排放,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的结果,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的有关规定。
    排水管渠和附属设施的连接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32的有关规定。
    为保障操作人员和仪器设备安全,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有关规定,监控设施等必须采取接地和防雷措施。
    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耐火极限和室内设置的消防设施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排水工程可能会散发臭气,污染周围环境,设计时应对散发的臭气进行收集和处理,或建设绿化带并设有一定的防护距离,以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有组织排放的应进行逐个排放源的监测,按现行国家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无组织排放的可统一进行厂界排放和监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的有关规定执行。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和对城镇居住环境要求的提高,市政排水工程的功能要求也相应增加,如近年来黑臭水体的治理和内涝防治为市政排水工程建设提出新的要求和目标。同时伴随着城市建设理念由灰色向绿色的转变,传统的市政排水工程已经不能满足新的要求,排水工程的范畴也相应扩大。以雨水系统为例,已由原先的排水管渠系统逐渐扩大为包括源头减排、排水管渠、排涝除险的全过程内涝防治系统。
    本标准作为室外排水工程设计标准,对整个系统进行总体的要求,雨水综合管理的内容除了应满足本标准的要求外,还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城镇内涝防治技术规范》GB51222和《城镇雨水调蓄工程技术规范》GB51174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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